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輔
導室或輔導教師。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
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
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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