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依其規模,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並設輔
  導室或輔導教師。
  前項各處、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
      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
      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
      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
      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
      ,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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