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購置教學相關設備或改善無障礙設施。 二、辦理特殊教育人員之諮詢或教育訓練。 三、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四、特殊教育之研究或實驗。 五、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