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已辦竣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管理、維護費用。
二、實施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因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必要,於設
    置該實施地區之基礎設施規劃設計及工程建設費用。
三、實施公辦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都市計畫、籌備工作、規劃設計之必
    要費用。
四、公辦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
    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五、公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利息、未配及少配土地之
    現金補償。
六、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七、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之補償價款。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之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實施平均地權所必需之費用及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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