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回饋經費依提供污水廠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用地發給新臺幣二 百元,建設回饋經費以發給一次為限。營運回饋經費每年度依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編列次年度基隆市各污水廠營運回饋經費。 前項營運回饋經費在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總額未達污水廠年總營運成本 前,每年暫依各污水廠年總營運成本百分之五編列回饋地方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