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基隆市政府基府行法壹字第1050214338B號令修正公 布第2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基隆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

建設回饋經費依提供污水廠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用地發給新臺幣二
百元,建設回饋經費以發給一次為限。營運回饋經費每年度依本自治條例
第五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編列次年度基隆市各污水廠營運回饋經費。
前項營運回饋經費在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總額未達污水廠年總營運成本
前,每年暫依各污水廠年總營運成本百分之五編列回饋地方經費。

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下:
一、第一回饋區:按污水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九倍
    範圍為第一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三十三。
二、第二回饋區:按污水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二十
    五倍,扣除第一回饋區賸餘範圍為第二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
    費百分之三十二。
三、當地行政區:由污水廠當地區公所通盤考量該區整體需要,統籌計畫
    運用,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基隆市各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內各里所占分配比例,由各區回饋經費管理
委員會討論確定後,送本府工務處核定後據以辦理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