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一)積極資格:
        1.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2.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本項甄審。
        1.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事判決確定者。
        2.最近三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
        3.最近三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
        4.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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