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借用廣場及大廳辦理各項活動,除捐血車外,其餘車輛不得停放於廣場
  。
  會場佈置請自備電源,安裝燈光及電器等相關設備應先徵得文化局同意
  ,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由申請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請注意音量控制
  。同時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將場地復原,負責清潔維護外,並須清運廢
  棄物,如未依規定恢復場地並維持整潔者,文化局逕行將其列為不受歡
  迎之租借單位,並停止其一年使用文化局所管場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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