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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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