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成立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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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民政局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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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縣庫撥充。
二、內政部貸款收入。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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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
一、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公共造產事業辦理費用。
三、本基金管理之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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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置經理人員,
專責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僱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前項人員由主辦單位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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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
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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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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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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