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 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