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
  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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