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
府申請使用:
一、推廣環境教育與宣導城市建設相關展覽、會議、講座等活動。
二、政府機關所舉辦之重要集會及慶典活動。
三、學術性、教育性及文化性之正當活動、展覽或研習會。
四、拍攝錄製電影、廣告、雜誌期刊及服裝目錄等活動。
五、其他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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