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 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未經核准之營利行為。 四、政府舉辦之各項選舉,各政黨(或候選人)擬辦理之造勢活動或晚會 。 五、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