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風城願景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41832號令修正公布第 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都計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已繳
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律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未經核准之營利行為。
四、政府舉辦之各項選舉,各政黨(或候選人)擬辦理之造勢活動或晚會
    。
五、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八、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