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相關規劃費用之支出:
(一)辦理新訂、變更都市計畫規劃費用。
(二)辦理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規劃費用。
(三)整體公共設施擬定及檢討規劃費用。
(四)其他辦理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業務規劃設計費用。
二、辦理地區環境改善計畫相關費用。
三、辦理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費用。
四、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費用:
(一)土地價款。
(二)房屋拆遷戶之補償、補助及安置費用。
(三)房屋拆遷戶之獎勵及救濟費用。
(四)更新地區房屋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工程
費(含工程管理費)、材料費、設施費、整地、圍籬、地質鑽探
費、測量費、利息、登記規費及其他辦理都市更新應計入成本支
出。
(五)更新地區出租房屋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訴訟及強
制執行費用等之支出。
(六)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之支出。
五、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相關支出。
六、輔助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事業之費用。
七、辦理本市歷史性建築物維護補助及獎勵費用。
八、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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