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收托順序如下:
  一  領有本府生活扶助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  領有本府生活扶助之中低收入戶兒童。
  三  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並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安置者。
  四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轉介
      輔導之兒童或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
      子女。
  五  兒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六  兒童父母一方為原住民者。
  七  兒童父母之一方領有失業津貼者。
  八  大陸、外籍配偶家庭之兒童。
  九  本托兒所員工子女。
  一般兒童採抽籤方式收托。
  收托名額、收托期間、申請日期及方式由托兒所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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