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托兒所收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規範新竹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托兒所)收
  托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收托兒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年滿二歲至學齡前之兒童。
  二  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均設籍本市。但第四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六款及九款之兒童,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兒童收托年齡範圍,得視設備及師資狀況決定之。

  托兒所收托順序如下:
  一  領有本府生活扶助之低收入戶兒童。
  二  領有本府生活扶助之中低收入戶兒童。
  三  發展遲緩或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並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安置者。
  四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轉介
      輔導之兒童或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
      子女。
  五  兒童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一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六  兒童父母一方為原住民者。
  七  兒童父母之一方領有失業津貼者。
  八  大陸、外籍配偶家庭之兒童。
  九  本托兒所員工子女。
  一般兒童採抽籤方式收托。
  收托名額、收托期間、申請日期及方式由托兒所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
  告之。

  托兒所採日托,其收托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托兒所為準備各項托育服務工作及環境整理,得配合國民小學寒假停托
  ,暑假停托期間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如因辦理重大修繕或遭
  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兒童就托時,得報本府核准於一定時間內暫時
  停托。
  前項停托日期由托兒所通知或公告。

  收費標準:
  一  保育費:每月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
  二  教材及雜費:每月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三  活動費:每月新臺幣二百元為上限。
  四  代辦費
      點心及午餐費: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五  代收款
      平安保險費:依實際保費收費。
  前項各款收費於收托前依托兒所公告金額及日期繳納。
  中途收托者,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費,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費
  。

  優惠減免對象及金額:
  一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除保險費外免收各項費用。
  二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免收保育費。
  三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者,減免保育費二分之一。
  符合前項規定者,經托兒所審核後逕予減免。

  兒童就托後因故退托者退費規定如下:
  保育費、教材及雜費、活動費
  一  未滿一週者:全部退還。
  二  一週以上未滿五週者:退還四分之三。
  三  五週以上未滿十週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  十週以上者:不予退還。
  代辦費以未就托月份核退,當月收托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退,超過
  半個月者不予計退。
  前項退費規定,經托兒所審核後逕予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托。
  一  拒不繳費或經催告限期仍未繳納者。
  二  收托之兒童罹患精神病、法定傳染病或其他不適宜收托之重大疾病
      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