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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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