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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