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及政黨辦理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競選活動當日,得於活動場所周圍 二百公尺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旗座方式設置競選旗幟。但應先取得該設 施主管機關同意並不得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競選旗幟,應於活動結束次日上午六時前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