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活動期間競選廣告物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
  之規定。

  競選廣告物得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其設置之地點,由各鄉(鎮、
  市)公所報請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競選廣告物不得於隧道、地下道、橋樑或其他妨礙交通秩序及公共
  安全處所設置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

  候選人及政黨辦理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競選活動當日,得於活動場所周圍
  二百公尺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以旗座方式設置競選旗幟。但應先取得該設
  施主管機關同意並不得違反前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競選旗幟,應於活動結束次日上午六時前自行清除。

  競選廣告物申請人及設置人對競選廣告物負有安全維護及管理之責;如
  有危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應依法負其責任。

  競選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或各鄉(鎮、市)公所依相關法
  令處理:
  一、未於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設置。
  二、未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地點設置。
  三、未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清除。
  四、未依第五條規定管理或有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於他人或致公物受損
      之虞。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