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新竹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表冊尚未陳報,即行卸任,在規定陳報期間內者,得
  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表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陳報期間
  者,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程序。
  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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