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限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但軍事
      禁限建區經軍方同意者不再此限。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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