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農業主管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限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但軍事 禁限建區經軍方同意者不再此限。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