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五、對於發現之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均宜採取去氧核醣核酸(
      DNA)檢體報由警察局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檔,以利
      身分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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