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民營學校如下:
一、委建學校:本府無償提供土地,由民間團體或私人投資興建校舍、附
    屬設備,其所有權應歸本府所有。民間團體或私人取得使用權及經營
    權。
二、委管學校:本府委託民間團體或私人自行籌措所需之經費、人員及教
    學設備而經營管理者。其向本府承租土地、校舍建物及教學設備之租
    金,其標準由本府另訂並送縣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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