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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各款之順 序辦理。 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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