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縣之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立
學校附設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依前條各款之順
序辦理。
符合同一款條件致不能判定或遇有超額情形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符合第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登記時應出具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資料:
一、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身心障礙:桃園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通知書。
四、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核發之特殊
    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一方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
前項各款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間內。

符合第三條情形之幼兒,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得向公立幼兒園登記優先
入園,每位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

參加優先入園登記獲錄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各園規定之報
到時間辦理報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公立幼兒園辦理優先入園作業,其受理時間、程序及方式由本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