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學生及幼兒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六十五歲
者,應提出保險人指定之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報告,作為保險人決定
納保與否之參據。
教保服務機構幼兒以該機構核定招收人數範圍內之依法就讀幼兒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