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彙齊申請資料與文件送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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