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獸醫診療機構分類如下:
一、醫院:指提供檢診及住院治療服務之診療機構。
二、診所:指僅提供檢診服務之診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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