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充之
    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