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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 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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