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
之。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推動桃園航空城永續發展
,建構完善產業發展環境,帶動相關創新產業,促進國際商務貿易與地方
經濟繁榮為設立目的。

本公司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
司。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本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本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本公司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八、本公司人事規章之訂定。
九、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監察人執行事項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本府核定:
一、本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本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相關事項。
三、本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本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本公司財產之處分。
六、以本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執行中如有必要,本府得隨時要求本公司提出
報告、暫停執行或撤銷核定。

本府得以公務預算、基金或資產投資本公司。
前項投資應依預算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選任,提請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本公司設下列各處,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企劃處:辦理桃園航空城計畫相關產業調查、研究、新事業發展及接
    受本府委託事項等事宜。
二、招商行銷處:執行桃園航空城相關招商、投資及訊息服務等事宜。
三、管理處:綜理公司資產、人事及行政等事宜。

本自治條例未定事項,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