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代 表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