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代
  表出席。但有關機關代表之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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