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各處、工作委員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達十三班以上者設資訊組;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
      、註冊組二組;二十班以上未滿三十班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
      備組三組;三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實驗研究
      組四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二組;十二班
      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組三組;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
      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文書組、庶務組二組;十二班以上設文
      書組、庶務組、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六、設有職業類科五班以上之高級中學得設置實習輔導處,置組長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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