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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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
  中學)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學法、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完全
  中學設立辦法、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訂定本準則。

  高級中學班級數以中一至中六合併計算之。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
  會計室、圖書館。

  高級中學各處、工作委員會、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達十三班以上者設資訊組;未滿二十班者,設教學設備組
      、註冊組二組;二十班以上未滿三十班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
      備組三組;三十班以上者,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實驗研究
      組四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體育衛生組二組;十二班
      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衛生組三組;
      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
      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文書組、庶務組二組;十二班以上設文
      書組、庶務組、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班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六、設有職業類科五班以上之高級中學得設置實習輔導處,置組長一人
      。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其教師、職員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四十班以上者,置秘書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輔導工
          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
          總務處組長專任外,餘均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教師:
    (一)中一至中三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九班增置教師一人,最多增
          至七人;中四至中六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
          ,最多增至七人。
    (二)特殊教育班及實驗班每班置教師三人。
    (三)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員額,得增置二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
          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四)中四至中六每十五班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總班級數之餘數
          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五)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教育部所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規定辦理。
  四、專任職員: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三)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四)幹事:六班以下置二人,每增滿六班增置一人,最多置十人為
          限。
    (五)設有學生宿舍者,得置營養師一人。寄宿學生滿一百人時,置
          幹事一人,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最多置六人。
    (六)每校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七十三班以上者得置二人。

  工友:一至六班置一人:七至十三班置二人;十四至二十一班置三人;
  二十二至三十班置四人;三十一至四十班置五人;四十一至五十二班置
  六人;五十三至六十五班置七人;六十六班以上置八人(二十二班以上
  在員額內調整一人為技工)。

  高級中學員額編制,每年由本府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並納入各校預算
  辦理。

  高級中學員額編制,悉依本準則辦理;校內各單位執掌應訂定分層負責
  明細表,送本府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