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之新闢、變更及廢止,應經本府核准。因配合 道路或交通工程施工,經本府同意定期改道行駛者,應於工程完工後, 立即恢復原線行駛,並報本府備查。 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路線之營運期限為五年,期滿業者營運績效良好者, 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營運期間為五年。 本府得指定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無市區客運行駛之地區營運,市區汽 車客運業者不得拒絕。但應就其虧損予以適當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