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汽車客運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之新闢、變更及廢止,應經本府核准。因配合
  道路或交通工程施工,經本府同意定期改道行駛者,應於工程完工後,
  立即恢復原線行駛,並報本府備查。
  市區汽車客運營運路線之營運期限為五年,期滿業者營運績效良好者,
  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營運期間為五年。
  本府得指定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無市區客運行駛之地區營運,市區汽
  車客運業者不得拒絕。但應就其虧損予以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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