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會)計及政風或督察單位均應派員監辦,不適用 前條規定: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三、經採購稽核 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有前項情形時,承辦採購單位應於通知監辦文件中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