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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須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動力機具、 設備、人口及營業損失等之拆遷補償費及獎勵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准由私人或團體辦理時,不得低於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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