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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寵物屍體火化及遺灰處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寵物屍體遺灰樹葬、灑葬或土葬,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申請人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人非設籍於本市者,每件收取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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