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魚勿)鱙漁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修正前核准兼營(魚勿)鱙漁業有案者,其漁船(筏)作業期間
  ,經本府核准得延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主漁業非
  拖網之大目袖網漁船,其兼營(魚勿)鱙漁業限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
  前項核准,限未滿五十噸漁船(筏),並應於本府通知限期內辦理漁業
  執照登記加註,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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