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攤販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 ,經許可後始得依許可之地點、時間及種類營業,集中性攤販應加入攤 販自治管理委員會為會員。 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如欲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 重新提出申請。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地點,因政府重大施政建設、環境變遷、公共利益 及檢討成效,已不宜設置攤販時,應由本府於三個月前公告停止營業, 該路段區域核准設置之攤販應無條件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