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營攤販業者,應向營業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
  ,經許可後始得依許可之地點、時間及種類營業,集中性攤販應加入攤
  販自治管理委員會為會員。
  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如欲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
  重新提出申請。
  依本自治條例設置之地點,因政府重大施政建設、環境變遷、公共利益
  及檢討成效,已不宜設置攤販時,應由本府於三個月前公告停止營業,
  該路段區域核准設置之攤販應無條件停止營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