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栽植撫育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樹木修剪作業時,應依循下列原則進行:
一、執行修剪作業前應確認修剪工作之必要性,勿過度修剪或截幹,以免
    傷害樹木,造成樹勢衰弱。
二、執行修剪作業應於林業、園藝、農業專業技術人員或經相關訓練認證
    合格者指導下進行。
三、前置作業:修剪作業前應於作業區域附近張貼公告,敘明作業期間、
    施作範圍、施工單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四、修剪之基本原則:
  (一)修剪適期
        1.常綠樹於春季萌芽前修剪,落葉樹於休眠期修剪。此時期以外
          之期間,勿進行大規模修剪。
        2.開花植物應視植栽特性修剪,春天開花者,其花芽多在前一年
          已形成,應於開花後修剪;夏、秋開花者,其花芽為當年枝條
          所生,應於休眠季節修剪。
  (二)以適當疏剪為主,斷裂、枯枝、腐朽枝、病蟲害枝、徒長枝、纏
        繞枝、逆向枝等應自基部剪除,不可留殘枝,修剪強度以原有綠
        色枝葉五分之一修剪量為限,有立即危險、公共安全問題、病蟲
        害傳染、過度徒長或其他必要情形時,至多修剪至二分之一;為
        避免修剪後傷口不易癒合,修剪之枝條以直徑十公分以下為主。
  (三)喬木類修剪不可截幹。
  (四)枝條修剪位置需正確,枝條直徑逾五公分請使用三段式修剪法(
        如附圖),枝條若可單手握持,可採一刀修剪。傷口逾十公分得
        使用傷口塗佈劑,以避免病菌滋生。
  (五)棕櫚類植物修剪
        1.葉部下垂超過葉鞘基部一百八十度水平線之葉可修除,花及老
          化圓筒狀葉鞘倘已與莖幹部分離時,應一併修剪或剝離。
        2.修剪葉部時,應緊貼幹部將葉鞘部葉柄部分修除整齊。
五、作業前,倘應電力設施斷電、交通管制等,執行單位應事先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報備。
六、珍貴樹木之修剪,應報農業主管機關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