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一事權,樹木之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道樹:省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縣道由本府工務處或代養單位
管理,鄉道及市區道路由各鄉(鎮、市)公所管理。
二、公共園區樹木:
(一)政府機關由各該機關管理。
(二)社區由本府社會處管理。
(三)國宅及公園由本府建設處管理。
(四)縣內學校由本府教育處管理。
(五)風景區由本府觀光處管理或協調由該主管機關辦理。
(六)公有公墓由各該鄉(鎮、市)公所管理。
(七)垃圾場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管理。
三、珍貴樹木:公有土地之珍貴樹木由土地管理機關管理,私有土地之珍
貴樹木由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管理,本府得提供技術上之
協助,如有應管理而不管理之情形,本府得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執行
之。
有關樹木之栽植及病蟲害防治之技術上問題,得請本府農業處提供意見或
予以協助。
有關樹木之修剪、移植及砍伐之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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