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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