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