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1日

所有條文

  為倡導正當藝文活動及休閒,並使埔里行政園區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
  )達成提昇人文氣息之目的,特訂定本規則。

  本廣場係指埔里行政園區建築物及停車場以外之開放公共區域。

  本廣場管理機關由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埔里分處、南投縣埔里地政事
  務所、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南投縣埔里鎮衛生所以協商方式輪值
  擔任。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向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本廣場:
  一、舉辦戲劇、音樂、舞蹈及電影等文化活動者。
  二、舉辦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及專題講座。
  三、舉辦國際文化交流活動者。
  四、經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
  五、其他。

  凡舉辦前條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同意使用本廣場:
  一、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二、有損本廣場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三、從事營利活動。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審核不得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費使用本廣場:
  一、政府機關舉辦之慶典或紀念日活動。
  二、本縣各機關、學校舉辦之活動。
  三、與管理機關合辦之各項活動。

  申請使用本廣場、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租借費、設備、器材使用
  費、水電、管理人員加班費(以下簡稱場地使用費)。
  本廣場使用時間及場地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新臺幣二千元。
 二、假日下午二時至五時:新臺幣二千元。
 三、每日晚間七時至十時:新臺幣三千元。

  申請使用者應於活動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使用
  者,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放棄使用。

  申請者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
  天災、事變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無息退
  還所繳費用。

  使用本廣場器材及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按重
  置價格負責賠償。
  未經管理機關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
  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經管理機關同意後辦理。

  申請使用廣場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時,應張貼於管理機關指定之地
  點。

  申請使用廣場舉辦各項展覽活動,應自行看管展覽品及其所設置之器材
  ,管理機關不負保管責任。

  申請使用廣場如需製發各種宣導文宣、活動看板,應送本管理機關審核
  同意。

  廣場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負責。

  申請使用廣場者,應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