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標章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溫泉使用事業經本府審查合格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溫泉標章
  標識牌費新臺幣二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