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溫泉標章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20日

所有條文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審查及製發溫泉標章之規費收取事
  宜,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本縣溫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溫泉使用事業者依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向本府申請發給
  溫泉標章標識牌,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溫泉使用事業經本府審查合格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者,應繳納溫泉標章
  標識牌費新臺幣二萬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者亦同。

  溫泉使用事業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者,應繳納
  說明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