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加水站加水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1日

條文關聯

  經營加水站、加水車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本
  府許可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加水車之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應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檢測。其檢驗項目及水質標準,由本府另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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