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水站、加水車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經本 府許可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表)。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加水車之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應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檢測。其檢驗項目及水質標準,由本府另 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