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設置招牌廣告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招牌廣告正面型大小不得超過該建築物之壁面面積,且不得違反建
      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二  招牌之名稱應與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名稱相符。
  三  設置於屋頂上之正面型廣告牌最高不得超出四公尺、長度不得超過
      該建築物之面寬,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牌)或招牌,應檢附建築
      師或專業技師開具之安全證明文件。
  四  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最高不得超過六公尺,設置於屋頂之廣告塔(
      牌)或招牌,應檢附建築師或專業技師開具之安全證明文件。
  五  街道路旁或人行道不得放置招牌。
  六  同一街道房屋高低不一者,其招牌廣告應齊腳不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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