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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如左: 一、國中組新台幣六百元。 二、高中(職)組新台幣一千元。 三、大專組新台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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