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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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清寒優秀學生深造起見,特定本辦
  法。

  凡連續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弟無論就讀本縣或外縣市之公
  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左列標準,而未享受
  其他公費補助者得申請獎助:
  一、學業總平均在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操行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
  三、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標準,新生以原畢業學校成績為準,舊生以所
  在學校成績為準。

  獎學金名額如左:
  一、國中組八十名。
  二、高中(職)組四十名。
  三、大專組二十名。

  獎學金金額每學期每名如左:
  一、國中組新台幣六百元。
  二、高中(職)組新台幣一千元。
  三、大專組新台幣貳仟元。

  申請獎助應繳交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成績單一份。
  三、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低收入戶者繳驗鄉鎮長出具之低收入戶
      證明。
  前項文件檢齊後由申請人所屬學校彙辦並轉送本府審核,應繳各項文件
  應依規定格式(格式如附件)逐項填寫,遺漏或逾期申請或個別申請不
  予受理,各項文件概不退還。

  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學期自三月
  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之案件由本府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辦理。

  獎學金審查小組由本府教育局、財政局、主計室、社會科等單位主管及
  教育局主任督學、學管課長組成,並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審查會時得
  請縣議會派員列席。

  核給獎助之學生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停止其獎助外並得向其家
  長追繳該學期之獎學金。
  一、品行不良或違反學校紀律遭受勒令退學或轉學者。
  二、偽造變造申請獎助之證件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