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會至少每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未克出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
  理。
  必要時得邀請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本會開會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時,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
  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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